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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公告(2017年第3號)

發布時間:2017-09-14 10:23:55 信息來源:國家糧食局門戶網站 字體大小:

為認真實(shi)施新(xin)修(xiu)訂(ding)的《中央儲備糧(liang)(liang)代儲資(zi)格管理(li)辦(ban)法》(國(guo)(guo)家發(fa)展和改革委(wei)員會 財政部(bu)令 第(di)5號(hao)),特配套(tao)修(xiu)訂(ding)了《中央儲備糧(liang)(liang)代儲資(zi)格管理(li)辦(ban)法實(shi)施細則》。經國(guo)(guo)家糧(liang)(liang)食(shi)局局長辦(ban)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a)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原國(guo)(guo)家糧(liang)(liang)食(shi)局2010年第(di)8號(hao)公告(gao)、2014年第(di)1號(hao)公告(gao)、2016年第(di)1號(hao)公告(gao)同時廢止。

 

特此(ci)公告。

 

國家糧食(shi)局(ju)            

2017年9月11日(ri)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范(fan)中(zhong)央(yang)儲(chu)(chu)備(bei)糧代儲(chu)(chu)資(zi)格(ge)管理(li)(li),依(yi)據《中(zhong)央(yang)儲(chu)(chu)備(bei)糧管理(li)(li)條(tiao)例(li)》和《中(zhong)央(yang)儲(chu)(chu)備(bei)糧代儲(chu)(chu)資(zi)格(ge)管理(li)(li)辦法(fa)》,制定本細則(ze)。

 

第一章 申 請

 

第一條 國家糧食局每年根據中央儲備糧的規模、布局,以及中央儲備糧代儲的相關情況,開展認定工作。認定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應當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合理布局、集中監管,應當匹配代儲需求、降低成本費用。

 

第二條 企業自愿向國家糧食局提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國家糧食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咨詢、指導等工作。

 

第三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企業應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

 

第四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包括糧食類和食用植物油類,需分別申請。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通過國家糧食局網上辦理平臺在線提交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企業就多個獨立庫區提出申請的,每個獨立庫區各項條件均應當符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標準。

 

第七條 邊防、海島等特殊地區企業申請代儲資格的核準條件按照《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執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申請由國家糧食局直接受理。

 

第九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工作原則上于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一開始的5日內進行,國家糧食局于正式受理前10日開展網上預受理。如受理時間發生變化,國家糧食局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正式受理期間,國家糧食局通過網上辦理平臺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企業申請,向企業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企業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查詢并下載打印。

 

第十一條 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后連續3年未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再代儲中央儲備糧時,需要重新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

 

第十二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企業需要延續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三條 出現《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特殊情況,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糧食入庫后15日內向國家糧食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執行代儲任務的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代儲中央儲備糧的數量、品種等,并說明具體原因和待處理措施。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組織實地核查。需對材料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論證的,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并將所需時間通過網上辦理平臺告知申請企業。國家糧食局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授予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

 

第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向社會公告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名單,正式文件抄送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相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查詢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并下載打印。符合政務公開規定的信息同時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及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查詢并下載打印。

 

第十八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企業如果對審核過程或結果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糧食局依法對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選定承儲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國家糧食局的監督檢查,有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檢查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代儲企業的儲存管理情況,并于每年開展資格認定工作之前向國家糧食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資格事項,具體包括:

 

(一)企(qi)業名稱、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

 

(二)取得中央(yang)儲(chu)備糧(liang)代儲(chu)資格的(de)倉房(油罐(guan))滅失或倉(罐(guan))號發生變(bian)化;

 

(三)申請中(zhong)央儲(chu)(chu)備糧(liang)代儲(chu)(chu)資(zi)格(ge)時(shi)申報的設(she)(she)備、設(she)(she)施及檢驗儀器損(sun)壞、滅失后數量已(yi)不能滿足中(zhong)央儲(chu)(chu)備糧(liang)代儲(chu)(chu)資(zi)格(ge)認(ren)定條件;

 

(四)糧(liang)油(you)(you)保管員、糧(liang)油(you)(you)質量(liang)檢驗員數量(liang)減少后(hou)已不能滿足中(zhong)央(yang)儲備糧(liang)代儲資格認(ren)定條件;

 

(五(wu))企業(ye)庫區環(huan)境及(ji)交通條(tiao)件(jian)發生變化后(hou)已不(bu)能滿足中央儲(chu)備糧代(dai)儲(chu)資格認定(ding)條(tiao)件(jian)或出現了可能危(wei)及(ji)庫存糧油儲(chu)存安(an)全的危(wei)險源、污染源;

 

(六)企業資產(chan)負債率(lv)、流動比率(lv)或經(jing)營狀況發生重(zhong)大變(bian)化。

 

第二十二條 企業變更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事項的程序: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后于當年代儲資格認定工作開展期間利用網上辦理平臺向國家糧食局提出變更申請,涉及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財務和經營狀況變化的,企業應當同時上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權構成材料、上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等;涉及倉(罐)號變化的,應上報變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圖及倉房(油罐)對照表等有關材料,國家糧食局予以審核并確認變更事項。

 

涉及(ji)企(qi)業名稱、資(zi)格(ge)倉(罐(guan))容及(ji)倉(罐(guan))號(hao)等變化(hua)的,國家糧(liang)食局審核通過后將(jiang)更新企(qi)業資(zi)格(ge)證書并將(jiang)變更情況向(xiang)社會公(gong)告。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可通過網上辦理平臺查詢和打印。證書內容包含以下信息:證書編號、資格類別、企業名稱、取得資格的倉(罐)容、倉(罐)號、有效期等。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被國家糧食局注銷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國家糧食局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國家糧食局2010年第8號公告、2014年第1號公告、2016年第1號公告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以下附件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附(fu)件:1.中(zhong)央儲備糧代儲資格(ge)認定審核標準

          2.中(zhong)央儲備糧代(dai)儲資格(ge)企(qi)業變更報告表